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2日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为深化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重视长远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一个街道办事处或5-10万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中心下设3-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距离较远的社区居委会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建立社区居民步行15分钟能够到达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各区应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的原则,力争在2015年完成辖区内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使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我市目前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9个,到2015年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4个,其中:米东区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10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14个,天山区19个,沙依巴克区11个,水磨沟区9个,达坂城区4个。完成此规划,在现有基础上需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个,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建6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建2个,天山区新建6个,沙依巴克区新建1个。
2013-2015年,各区要按照规划抓紧时间完成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所需建设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并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2015年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由各区自行承担。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本方案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2.农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开展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对辖区居民健康的干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医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及社区居民常见病的诊治。
4.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药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2.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核算和控制成本。
(三)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举办、企业医院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四种形式。其中:政府举办6个,公立医院举办33个,企业医院举办16个,社会力量举办4个。
1.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精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有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人员并实行专账核算。因此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配备相应的卫生人员,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机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的“五统一”管理。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659号)精神,以调整优化农牧区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基础,以推行一体化管理为抓手,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发展和谐,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达到机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的“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卫生局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区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凡连续两年未完成公共卫生任务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承办单位资格,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通过提高筹资标准和调整补偿政策,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及双向转诊。
2.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建立大病统筹补偿模式,推动形成多重补充医疗保险机制。
3.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在巩固完善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次均费用控制的基础上,探索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工作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特殊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待遇。
2.卫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六)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区(县)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
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养,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全科医生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功能。
四、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
1.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补助。其中,“核定任务”:受补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核定收支”: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进行核定;“绩效考核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经考核后,由政府予以补助。
各区由公立医院举办、企业医院举办、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2.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扩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的提高和保障能力的加强,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挂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规定补助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经费,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合理安排。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8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4095号)和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2〕11号)精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补偿责任。
市、区(县)财政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五)逐步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1.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目前的500元/人/月(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人/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人/月和1200元/人/月。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人员数量,将40%左右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同时划拨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抓好落实。各区(县)要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尽快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及专业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改部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职能,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力保障,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费投入长效机制,统筹利用各级政府安排的医疗卫生投入经费。
编制部门要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达到自治区编制部门规定的比例。通过定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定编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可采取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落实公立医院晋升职称前须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政策,制定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政策,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推行。
残联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同时负责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重点,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深入宣传医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争取各族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医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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