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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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市直部门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等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直部门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19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含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105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83项、调整审批项目实施部门2项。对取消和调整项目中涉及法规规章修订的,将依法提出修订建议。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
此次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在下一步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还将继续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领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目录中所列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调整:对下放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对尚未明确下放标准和分级管理层级的项目,要尽快予以明确;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上级取消的项目,要相应取消;对下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要强化审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追究程序。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31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取消、下放和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http://www.baoshan.gov.cn/UpLoadFiles/File/2014-11-13/Y3BQM4RM5W%E9%99%84%E4%BB%B6.doc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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