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关于对医疗器械等实行招标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关于对医疗器械等实行招标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发〔201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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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关于对医疗器械等实行招标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德宏州关于对医疗器械等实行招标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德宏州关于对医疗器械等实行
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州委、州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相关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筹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度,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源头治腐为目的,以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为重点,按照“政府领导、公开交易、规范动作、统一监管”的原则,对我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监管。通过统一监管,有力推动统一、公正、规范、廉洁、高效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有效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监管范围
(一)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所有医疗设备、高质医用耗材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凡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医疗设备、耗材,无论是使用财政资金,还是自筹或贷款等各种资金都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不得擅自自行采购或变相规避集中采购。
(二)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彩超、数字化X射线摄影机(DR)和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其他医疗设备的采购,须经县市卫生局签署意见上报州卫生局审核后上报省(或国家)审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价50万元以上、单批次50—200万元的其他医疗设备经县市卫生局签署意见上报州审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价或单批次50万元以下的其他医疗设备由县市卫生、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州管医疗卫生单位:单价在20万元以上和单批次5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报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审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其他设备经批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其他方式采购;上述规定之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等高值类医用耗材按国家和省的招标结果实行限价备案采购。
(四)医疗设备、器械、医用耗材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原则上采购工作每3个月进行一次。
三、监管流程
(一)常规性项目。按照“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按规定需进行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采购信息发布、资格核验、场所安排、专家抽取等工作,确保采购工作及时高效进行。
采购流程:1.各采购单位拟定采购项目向州卫生局提报申请;2.州卫生局对采购项目审定后,由各采购单位报州财政局批复;3.州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为采购单位提供采购服务。
(二)非常规性(应急)项目。按照“急用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如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急用设备但突然坏损且无替代品等,应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单位急需物品及时到位。
四、加强监管,严明纪律,确保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既是提高机关效能的有力措施,也是构建反腐倡廉体系、深化反腐败治本抓源的重要内容。对于降低招投标工作运行成本,防止暗箱操作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克服畏难情绪和小团体利益,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扎扎实实做好此项工作。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等有效监管机制,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招投标申报及统一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对行政不积极,任务不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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