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德宏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确保我州基本药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制综合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和《德宏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制定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投入的责任。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建立分担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中央、省、州级财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投入,省级财政重点对村医进行补助,州县级财政根据中央和省项目及时配套项目资金,县市级财政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从中央财政争取的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较好的县市,除中央、省补助外,州级将相应建立“以奖代补”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四)综合改革,提高投入效率。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办法,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经费需要。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服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可探索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基本药物加成按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险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市)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补助办法

(一)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内容: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服务等。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内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二)核定收支

1.收入核定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物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量核定;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

2.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绩效考核补助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方面的收入和支出,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及差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年初同级财政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未再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按《德宏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行办法》执行。

四、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省、州级财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州级财政统筹解决所需资金。争取到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县级财政对村医报酬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以2008年底村医人数为基数),并根据各地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按照服务人口和服务区域实行“以奖代补”,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改革的支出补助。州级财政参照云财社〔2010〕289号文,对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取消药品零差率的县市,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0.50元;按区域面积每平方公里每年补助50元,实施州对县市“以奖代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五、基本药物零差率实施时间和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的通知》要求,2010年德宏州仅在州政府所在地芒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相关县市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行政村卫生室,一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药品,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一律按进价销售。

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标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州财政局、州卫生局根据各县市提供数据测算,全州统一确定补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门诊每人次补偿4.00元,住院补偿每人次50.00元;社区卫生中心(站)门诊每人次补偿4.00元,住院补偿每人次50.00元;村卫生室门诊每人次补偿4.00元。今后根据财力和门诊住院量的变化情况,由州卫生局、财政局作适当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级医保基金和县市财政筹集解决。

六、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资金筹集

(一)根据《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可探索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基本药物加成按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偿”的精神,全州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补偿资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财政预算补助等四个渠道筹集。基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

(二)全州筹集补偿比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6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15%,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5%,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筹集20%。

(三)资金补偿计算办法:某项基金或财政补偿预算金额=该县市计划年度补偿总额×基金或财政补偿比例。

七、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资金预算拨付及管理

(一)补偿资金预算编制。年初县市卫生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州劳保局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基金支出预算中增列“医保基金补偿基本药物零差率支出”项目,确定预算年度补偿金额。属县市财政补助的由县市卫生局列入部门预算。

(二)补偿资金拨付。州、县市医保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年初基金支出预算,直接将年初确定的补偿资金拨付县市卫生局。

(三)县市卫生局收到补偿资金后,要纳入单位专账管理,并根据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年内兑付完成,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八、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资金的计算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全州统一按上年实际销售药品金额的100%,按国家规定的药品差价率15%测算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进行补偿。

(二)全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门诊应补偿金额=全年实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门诊人次×每人次补偿标准×全年实际考核得分比例。

(三)全年基本药物零差率住院应补偿金额=全年实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人次×每人次补偿标准×全年实际考核得分比例。

九、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资金预付和结算

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资金按年初由县市卫生局在60%以内预付,年终时通过绩效考核予以结算,当年结清。

十、县市卫生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基本药物不按进价销售的,经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其加价所得一律上缴县市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门诊和住院人次进行人为调整,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各县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县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二、其它事宜

(一)实施时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二)本办法由德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商德宏州卫生局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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