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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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办法》已经州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红河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医改〔20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0〕22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0〕254号)精神,支持各县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资金补偿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服务人口、服务区域和各县市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成效,以州医改办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补偿资金采取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下达。
第五条县市补偿资金分配额=(县市服务人口×0.5元/人·年+县市服务区域面积×10元/人·年)×县财力系数+乡村医生人数(2008年底村医人数)×50元/人·月。
第六条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省级财政和州级财政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补偿资金必须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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