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保证政府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63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团体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遵循的原则是: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医疗补助的使用、管理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由州级财政按比例列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按比例缴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全额缴纳。

第五条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5%筹集的资金。

(二)州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的州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经费。

第六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工资总额或者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3%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其余的2%建立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用于公务员住院费用的补充报销。

第七条医疗补助标准:

(一)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0%,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2%。

(二)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5%,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97%。

(三)按照第(一)、(二)项补助后,个人年总住院医疗费负担(含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再补助70%。

(四)门诊抢救医疗费及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按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在职或者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州委批准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人员、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经省高评委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正教授级)且年满55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床位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但补助标准不超过40元/天。

(二)给予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8%,退休人员补助92%,但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不超过3000元。

医疗照顾人员由州委组织部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审核确定。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补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安排300元用于健康体检。具体管理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的原则建立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十一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批工作,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州财政局应当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州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十三条中央和省驻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加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所需医疗补助资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筹措,按月缴存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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