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昭政发〔201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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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昭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昭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市各族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国发〔2011〕5号)及《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云政发〔2011〕5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1〕39号),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人民身体素质为核心,以进一步构建体现公益性、符合市情、可持续发展、覆盖城乡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为重点,努力提高政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新局面,不断提高全民健身生活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水平,实现全民健身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健康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全民健身活动场地设施更加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业日益壮大,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日常锻炼次数和锻炼实际逐步增加,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到2015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中等及以上强度)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老年人经常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在校学生在课外和校外坚持体育锻炼的人数逐步增加。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除在校学生)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青少年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断完善。大力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每年争取支持1个县区、10个乡镇、110个行政村(社区)建设相应的体育场地设施。各县区普遍建有综合性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逐步增加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体育系统体育场地全部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0.7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全市各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或人群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组织和体育俱乐部,所有乡镇(街道)建有体育健身指导站,村委会(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晨、晚练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五)科学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大幅度提高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比例,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850人以上;积极开展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逐步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科学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依托全民健身设施和自然资源,举办各类人群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群众登山、元旦登高、春节长跑、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等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有关的教学内容。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创编和推广云南省少数民族健身操。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运动会。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产业创一点、个人投一点的办法,加强农村老年体育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扎实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定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证。在职职工每人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定期参加国民体质检测,掌握1项以上科学体育锻炼方法。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逐步建立国民体质检测档案或数据库。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努力打造全民健身品牌项目。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以县区、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品牌项目为示范,带动、推动当地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以产业促事业发展,引导文化、旅游等产业与体育产业的深度融合,延伸体育产业链,打造全民健身活动产业品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人员装备、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和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不低于人均0.5元,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边境、贫困等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
(三)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各地要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等时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加强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健身舆论氛围。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按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广播体操节目,安排专门时段播放云南省少数民族健身操等体育健身节目。
(四)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
(五)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各级政府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要按照向公众开放的条件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
(六)强化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依托基层业余体校和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组织,发挥其体育场地、体育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和体育建设团队,鼓励成立体育协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推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各级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要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要明确街道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全民健身职责,规范基层体育服务内容。
(七)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体育锻炼人群的指导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资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免费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技术指导创造必要条件;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注重培养面向开展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制度,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逐步开展对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上岗培训,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八)做好理论研究和运用推广工作。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研攻关,创新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
本计划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考核标准,定期对本计划和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014年,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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