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水利厅文号:浙环发〔2013〕64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水利(水务、水电)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已启动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并于2013年8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纪要的通知》(浙环发〔2013〕40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制度是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根本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内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负责,各地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抽调得力人员抓好这项工作。

这次修编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目标。为做好这次修编工作,各地要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尊重现实、着眼发展、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做到功能分区科学合理、调整依据充分、便于管理实施,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二是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功能的要求;重点突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水体、流域性引供水河道、珍稀鱼类保护区等的保护。三是以2005年《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基础,吸收相关部门现有成果,强化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对原方案不作大的调整,各功能区起讫断面、水质目标基本不变,确需降低水质目标的应有充分依据并从严控制。

根据相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实

施办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修编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О一三年十二月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修编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开展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为顺利完成此次修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修编目的、范围及标准

(一)目的意义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我省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部分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迫切需要修编《方案》。同时开展这项工作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修编范围

此次修编重点一是原《方案》中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水域与陆域范围的调整或重新划定,同时调整部分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名称和水质目标;二是扩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覆盖面,将相关部门现已完成的成果中已涉及到的和地方政府要求划分的其它水域纳入区划范围。主要包括:

1.《方案》实施以来,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批复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经复核后纳入本次修编范围;

2.已丧失饮用水取水功能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今后将不再作为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原有饮用水源保护区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客观需要根据规范重新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水域;

4.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要求划定功能区的其他水域;

5.原区划基础信息资料存在误差的水域。

(三)区划依据与标准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8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改);

(6)《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9);

(7)《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4);

(8)《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1);

(9)《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7);

(1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12);

(11)《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13.9)

(12)《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006)

2.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4)《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7)《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8)《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522-2009);

(9)《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0-2030)》(2010)

(10)《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

(11)《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国函〔2010〕39号)

(12)《关于加强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44号);

二、修编原则

(一)贯彻尊重现实、着眼发展、便于管理、实用可行、水质水量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水域的自然水文特性,做到功能区优化科学合理、依据充分、便于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二)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功能的要求;重点突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水体、流域性引供水河道、珍稀鱼类保护区等的保护,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目标。

(三)以《方案》为基础,着重于水质保护,侧重于功能区优化;吸收相关部门现有成果,强化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三、功能区分类

浙江省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和缓冲区等10种类型。

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分为自然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混合区等9种类型。

(一)水功能区分类

1.保护区

指对水资源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它开发活动。

——源头水保护区,系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涵养保护水源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典型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陆域和水域,水质标准适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

——已建和规划水平年内建成的跨流域、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省内重要的集中饮用和大型水库水源地。

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跨省内八大水系、跨市级行政区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

江河源头及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原则上适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确有困难的适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2.保留区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设立。主要指目前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该区以维持现状为主,不得在区内从事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活动。

功能区水质标准按现状控制,或根据可能性,优于现状水质类别加以控制。

3.饮用水源区

为满足主要城镇生活用水而设立。饮用水源区为现状和规划的集中式城镇生活用水供水水源地的水域。

功能区水质标准根据供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要求,分别执行Ⅱ、Ⅲ类水质标准。

4.渔业用水区

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迴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功能区水质标准按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控制。GB116007-89《渔业水质标准》中严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标准的指标,执行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中相应指标的标准,其受纳污水控制在对渔业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范围内。

5.工业用水区

为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区划主要考虑现有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期内需设置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水质标准适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受纳污水控制在目标水质的可达性范围之内。

6.农业用水区

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区划主要考虑农业灌溉区用水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规划期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功能区水质标准按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标准控制。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严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标准的指标,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相应指标值,为适应现代农业和效益农业的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可按Ⅳ类或者优于Ⅳ类水质标准执行,其受纳污水控制在对农业灌溉不造成影响的范围内。

7.景观娱乐用水区

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主要包括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水上运动场;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功能区水质标准按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Ⅴ类标准控制,GB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中严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Ⅴ类标准的指标,执行GB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中相应指标的标准。

8.过渡区

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功能区水质标准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

9.排污控制区

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但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划区条件: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释的;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于作为排污区。对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应从严掌握,不宜划得过大。

水质标准应按其出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达到相应水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标准确定。

10.缓冲区

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和水资源保护而设立。主要区划范围为:

①江浙沪、浙赣、浙闽边界河流及湖泊;

②用水矛盾突出地区之间的水域。

水质标准适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二)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1.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标准。

2.保留区

目前尚未开发或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保留区内的水质应维持现状不受破坏。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别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Ⅲ、Ⅲ类标准。

4.渔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渔业用水区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珍贵鱼类保护区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5.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是指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范围。工业用水区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标准。

6.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是指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农业用水区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V类标准。

7.景观娱乐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Ⅴ类标准。

8.过渡区

水质功能相差较大(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质类别)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之间划定的、使相邻水域管理目标顺畅衔接的过渡水质类别区域。执行相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对应高低水质类别之间的中间类别水质标准。

9.混合区

污水与清水逐渐混合、逐步稀释、逐步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混合区不执行地表水质量标准,是位于排放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Ⅴ类水域。

四、修编的技术要求

(一)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制度是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根本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负责,各地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认真开展工作。

(二)此次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原则上对原《方案》不作大的调整,各功能区起讫断面、水质目标基本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有充分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0-2030)》,梳理省内功能区,纳入此次修编范围;由各地提供依据,通过科学论证分析,增加各地要求划定功能区的其他水域。

(四)根据《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在原《方案》水功能区分9类(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缓冲区)基础上,增设排污控制区。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关于水环境功能区的分类,结合我省实际,原《方案》水环境功能区中未涉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区”、“多功能区”作相应调整。

(五)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水域、陆域范围应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调整;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按《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的要求执行。

(六)各地需要修改《方案》中具体功能区的经纬度、河流名称、长度、湖库面积等基础信息的,应当提供基础资料,说明理由,科学求证。

(七)水利环保部门划定的功能区起止断面及目标水质应当一致。同一功能区不同规划期限内的水质目标必须是唯一的。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编码方法详见技术细则(另行制定)。

(九)主要提交成果

1.《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附图、表)

2.《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说明》

3.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其他相关基本信息

(十)其它方面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功能区水质目标不低于地表水Ⅲ类标准。

2.功能区水质标准统一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为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

3.关于河流、湖库名称、长度、流域面积等基础信息原则上由水利系统提供的系统说明为准。

4.水质目标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5.水质目标原则上不低于现状水质,确需降低水质目标的,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过科学论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区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职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成立技术小组,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力量开展工作。

(二)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编制本辖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三)县级政府负责将修编后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将全市方案审核汇总后同时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四)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统一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省修编工作技术组对全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进行统一汇编,形成《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上报省政府。

六、组织形式及进度安排

(一)组织形式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修编工作讨论会会议纪要》(浙环发〔2013〕40号)要求成立的协调小组、技术小组,组织开展工作。

(二)工作进度的初步安排

2014年1月底前,完成《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技术细则》编制。

2014年6月底前,县级政府负责将修编后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报设区市政府,并提交:

1.《XX县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附图、表)

2.《XX县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说明》

3.XX县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其他相关基本信息

2014年7月底,各市完成:

1.《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附图、表)

2.《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说明》

3.XX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其他相关基本信息

设区市政府将全市方案审核汇总后同时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2014年9月底,完成《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初稿,并下发各市征求意见。

2014年11月底前,省环保厅、水利厅与各市环保、水利部门就功能区划分初稿进行逐市讨论、定稿,并征求各厅局意见。

2014年12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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