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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3〕16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公布〈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杭政〔2012〕98号)悉。经省文物局组织审核,并商国家文物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按国家文物局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你市要妥善处理《规划》范围内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遗址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监督与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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