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较大进步市、县(市、区)的通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5〕134号
颁布日期:201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较大进步市、县(市、区)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其中,舟山市、建德市、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洞头区、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东阳市、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青田县等13个市、县(市、区),按照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市、区)的标准,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上述13个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市、县(市、区)再接再厉,以更高标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两富”“两美”浙江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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