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商务联发〔2012〕100号
颁布日期:2012-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考核奖励,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将《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考核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原则

为做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考核奖励,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10号文)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内容

对浙江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软件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业绩突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育基地)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示范园区招商引资、引进服务外包企业进行业绩考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非示范城市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考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依据和考核指标

(一)服务外包企业。企业业绩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企业申报和省商务厅审定数额为准。考核指标:1.上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2.年度增幅。具体标准:1.上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占总分60%;2.年度增幅占总分40%。

(二)文化出口企业。企业业绩以商务部服贸司服务贸易直报系统企业申报数和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审定数为依据。考核指标:1.上年度出口额;2.年度增幅;3.专利(版权)获得情况。具体标准:1.上年度出口额占总分60%;2.年度增幅占总分30%;3.专利(版权)获得占总分10%。

(三)软件出口企业。业绩以商务部服贸司软件出口合同备案登记数和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审定数为依据。考核指标:1.上年度软件出口额;2.年度增长率;3.国际认证项目。具体标准为:1.上年度软件出口额占总分60%;2.年度增长率占总分30%;3.国际认证项目占总分10%。

(四)国际物流运输企业。业绩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企业申报和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审定数为依据。考核指标:1.上年度营业额;2.上年度国际物流离岸外包执行额;3.离岸外包执行额增幅;4.上年度国际货代外汇结算额。具体标准为:1.上年度营业额占总分25%;2.国际物流离岸合同执行额占总分30%;3.离岸外包增幅占总分15%;4.外汇结算额占总分30%。

(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育基地)。考核指标:1.上年度培训服务外包学员人数;2.与省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学员人数;3.学员就业参加社保的人数和培训总课时。具体标准是:1.学员人数占总分的50%;2.签订合同的学员人数占总分的40%;3.就业参加社保人数和培训总课时占总分10%。

(六)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考核指标:1.年度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合同执行额;2.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入库数;3.园区培训人员数;4.园区国际认证项目数;5.园区规划等3项指标。具体标准为:1.离岸执行金额占总分30%;2.入库企业数占总分10%;3.培训人员数占总分15%。4.园区国际认证项目数占总分15%;5.园区规划等指标占总分30%。

(七)非示范城市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考核指标:1.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执行额(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2.年度增幅;3.已获得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可资助的国际认证项目情况。具体标准为:1.上年度离岸合同执行额占总分的50%;2.年度增幅占总分的40%;3.国际认证项目占总分的10%。

(八)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分办法,设置数量型指标和质量型指标。

1.业绩规模指标。按照考核年度业绩规模进行排名,得分情况如下:排在第一位的得100分,其他则按照占第一位比重×100。

2.业绩增幅指标。与上年相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100分。

3.质量型指标。如专利(版权)、认证项目等,具有相关资质则得到权重的最高分10分。

4.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业绩规模指标×权重+增幅排名得分×权重+质量型得分。

第四条申报奖励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表式附后);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业务数据证明材料,专利(版权),认证项目证书等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快报;

5.其他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考核、拨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市、县(市)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和单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省商务厅负责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核对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出奖励项目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奖励资金项目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奖励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六条奖励标准

1.对浙江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软件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业绩突出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每家奖励10万元。

2.对考核排名前10位的培训机构(培育基地)分档奖励,前5名奖励20万元,后5名奖励10万元。

3.对考核排名前10个园区进行分档奖励,前5名奖励50万元,后5名奖励30万元。

4.对考核排名前20家非示范城市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前10名奖励15万元,后10名奖励10万元。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表

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申请奖励项目情况

奖励项目名称

奖励项目业绩情况

申请奖励金额

申请其他资金资助情况

奖励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县商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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