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的通知

浙卫发[2013]225号

各市卫生局:

近日,我厅收到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提请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请示》(温卫审〔2013〕220号),为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研究,在《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和《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基础上,决定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进一步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权直接下放给各市卫生局。

二、新设置审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报我厅备案,其执业验收、床位核定、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等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香港、澳门、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审批。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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