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杭人社发[2011]165号
颁布日期:2011-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原为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自负部分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即自理部分医疗费),由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其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医疗补助的经办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并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标有明显的标志。

五、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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