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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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确保全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定位,以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建立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均衡性的统筹发展机制,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配置,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1.强化功能定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2.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
(二)建立竞争性的用人机制
3.创新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额度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建立在编在职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加快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的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不得招聘不具备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妥善分流未聘用人员。建立未聘用人员多渠道分流机制,对在编未聘用人员,可采取培训后再竞争上岗、到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或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补助等方法妥善分流安置。对非在编未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解聘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其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
5.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等情况,对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管理。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全面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分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财政资金拨付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规范性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7.落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的有关规定,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8.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药品采购的组织实施,规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并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卫生、监察、发改(物价)、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回款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9.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县区国库支付中心要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要安排周转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结算。
(五)建立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0.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经费等。其中,建设发展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规划足额安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区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补助原则上应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
1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补偿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范围,按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报销。积极探索建立医保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12.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预算管理办法予以落实。经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分季预拨,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有条件的县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市财政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对各区予以补助。积极探索政府购买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方式。
13.落实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助。巩固全市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全覆盖,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在建设初期及改扩建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采取定额补助办法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站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偿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人力成本及运行成本等支出。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标准安排。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
(六)建立均衡性的统筹发展机制
14.建立完善“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达到省级以上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省、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级社区卫生服务星级站创建工作。发挥特色优势,完善统一机构设置、药品配送、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调配和绩效考核的“六统一”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机制,着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作用。
15.深入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积极建立“大院带小院、县院带乡镇、乡镇带村级”的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机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对口支援制度,促进技术设备共建共享、人才柔性流动和充实更新,切实提高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16.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素质。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充实一批、柔性流动支持一批、在岗培训提升一批、保障待遇稳定一批,加快建立“稳得住、下得去、干得好”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基本满足“小病在基层、大病不出县”的卫生人才支撑要求。
(七)完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7.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吴兴区承担湖州中心城区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责,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现状,合理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18.促进规范发展。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卫生、机构编制、发改(物价)、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二)规范有序推进。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重点,创新举措,加快推进。各级财政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资金保障,确保相关财政补助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医改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牵头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对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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