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工业经济虽企稳向好,但今年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为进一步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6号)文件进行充实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行政执法、金融收放贷、裁员及用工情况报告涉及的企业范围主要为湖州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2009年233家),关停情况及业主出逃情况报告的范围主要为全市的规模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一)行政执法产生的对工业企业的各类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收贷行为和新放贷情况。

(三)全市工业企业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情况。

(四)全市工业企业的关停情况及业主出逃情况。

二、工作职责

由市协调处理关停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定期公布制度执行情况。市经委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

1.按市领导及市协调处理关停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负责工业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2.负责各类有关情况的制表、汇总和上报;

3.负责对报告内容的汇总及信息共享发布。

(二)市中级法院

负责对本系统内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经济纠纷、破产申请等方面情况的汇总,并报市经委。

(三)市金融办

负责牵头监控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收、放贷等行为,对工业企业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收贷行为和新放贷情况每半月汇总,并报市领导及市经委。湖州银监局、市人行做好配合工作。

(四)市财政(地税)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地方税收稽查等方面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五)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监控全市工业企业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等情况,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情况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重大的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情况即时报送。

(六)市公安局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经侦案件收集汇总并与市经委定期交流。

(七)市质量技监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八)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探、采矿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九)市环保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环境保护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市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本单位在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中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并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二)市工商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三)市国税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国家税收稽查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四)市水利局

负责对本单位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等管理与保护中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并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掌握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关停、业主出逃等情况,做好相应的处置、维稳等工作,并做好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及市经委。负责配合市经委等市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报告时间

收放贷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缺口情况为半月报告,各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和20日之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半月(前月下半月、本月上半月)情况,若上半月无情况则零报告,市经委于各上报最后日期的后3日内(每月的8日和23日前)汇总后形成报告向市领导、市两办及有关部门报送(如遇国定假日,则同步顺延)。企业关停、业主出逃等情况为即时报送,若出现重大的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情况同样采用即时报送。

四、督查通报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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