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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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丽水市本级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为推进市本级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保护患方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由自愿接受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方获得及时补偿而建立的制度。
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适用范围
市本级公立医院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因医疗纠纷经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调解应当予以经济补偿的,可按规定使用医疗责任风险金支付补偿金。
三、医疗责任风险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卫生局设立专用账户,在总账户下按参加风险金制度的各医疗机构分别设置明细账,各医疗机构账目分别单独核算,不统筹使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每年向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医疗机构公布医疗责任风险金收支情况。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使用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四、医疗责任风险金缴纳办法
市本级三级综合医院每年缴纳30万元;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每年缴纳10万元;民营医院自愿参加。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当年账户有结余的,其账户上的节余资金可抵缴下一年度应缴医疗责任风险金。年度内,本单位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50%,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在当月内足额补交到位。
五、医疗责任风险金支付办法
医疗纠纷经市医调会调解或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书后,患方凭经三方(医方、患方、医调会)签字盖章的协议书、家庭领取补偿金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到丽水市卫生局领取补偿金。
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其赔偿或补偿金由当事医院自行支付。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建立医患沟通制度,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恪守职业道德,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尽量减少因管理及医德医风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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