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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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2010〕19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文卫)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办法》、《规程》一并贯彻实施。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保、大病医保)参保关系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办理。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的,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的,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断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由基本医保转为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的,当年个人账户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可按规定使用。
二、同一统筹地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被用人单位录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同一统筹地区内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合)人员要求转为以个体工商户(含雇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年度结束前,按规定每年办理一次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待遇连续享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参保转换手续的办理时间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上述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转换手续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同一统筹地区内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选择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合)登记,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办理参保(合)缴费的次月至当年度末,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原参保关系中止后,个人账户暂停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再次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四、同一统筹地区内参保(合)人员按规定在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之间转换医疗保障关系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参保(合)缴费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并同时中止原医疗保障关系。
五、同一统筹地区内因中断缴费等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止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在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可申请补缴中止期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正常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中止关系未超过3个月的,按上述规定办理补缴后,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零星报销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止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同一统筹地区内参保(合)人员转换医疗保障关系当年度内涉及医疗保障待遇的医疗费用累计、起付标准以下自负费用累计等,在基本医保、住院医保、大病医保之间转换的,可合并计算;在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转换的,按各自的医保年度分别累计计算。
七、参保(合)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在转出地的涉及医疗保障待遇的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起付标准以下自负费用累计等,不计入转入地相关医疗费用的累计。
八、跨统筹区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在中断缴费的3个月内在转入地按办理参保时的正常缴费标准办理补缴手续,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零星报销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转换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统筹基金暂不转移,国家、省、市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转换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有关缴费年限的核定、折算办法,暂按各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省、市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暂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和服务,认真做好参保(合)信息核查、登记以及以及缴费年限记录等工作。各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交流,逐步统一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办法。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联合实施信息化改造,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类参保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十三、本意见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保、住院医保、大病医保。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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