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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6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统筹经费由原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5万元。
二、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人员因疾病预防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疫苗,其费用全额纳入统筹经费支付范围。其中,在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后,可以凭本人医保证卡、费用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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