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

甬劳社医〔2010〕6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统筹经费由原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5万元。

二、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人员因疾病预防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疫苗,其费用全额纳入统筹经费支付范围。其中,在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后,可以凭本人医保证卡、费用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