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核心,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执法监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有效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基层“防火墙”,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原则和“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防控水平。全市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初步构建起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成率100%;至2014年底,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重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机构人员
1.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场监管所、卫生监督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药品监管部门指导。根据乡镇(街道)常驻人口规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合理确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常驻人口在5万人(含)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常驻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1—2名兼职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解决。
2.各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根据常驻人口规模,一般2000人(含)以下的村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含)以下的社区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划分确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网格,配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配合协管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1)负责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订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确保对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面达100%。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
(3)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区域内食品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4)制订本区域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统筹规划本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5)负责推荐、管理、培训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6)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7)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8)受理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及时处理。
(9)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网格要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网格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1)建立食品安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管理,走访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及时掌握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
(3)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及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林业、卫生、市场监管、质监、综合执法等部门,下同)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熟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4)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5)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6)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三)强化协调联动
1.农业、林业、卫生、质量监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派出机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乡镇(街道)规模较小,没有设立相应派出机构(执法中队)的,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就近中心镇的相关派出机构承担。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协作,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直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要顾全大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派出所要强化与市场监管所等机构的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要做好接警、前期处置和移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基层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任务,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建立以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设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出台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基层责任网络建设与本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为派出机构提供经费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保障机制,从2014年起,县、乡两级财政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给予人均每年1000—2000元的补助。
(四)推进机制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交流、风险防控、学习培训、督查考评等制度,增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要创新监管手段、方法和载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提升监管效率。
(五)严肃责任追究。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引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事故情况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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