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进程,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共建共享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通信服务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委《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共建共享工作

大力发展现代通信服务业,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享共建,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重复建设,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城镇信息化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信息化建设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信息化建设推进方案及新农村、新社区信息化建设方案,将新农村、新社区信息化列入城镇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城镇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积极探索“三网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领导,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规划方案要积极协调,并做好批复工作。要制定与城镇化规划体系相一致的通信设施规划方案,实现通信机房、通信管线、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与城乡其他设施建设同时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各通信运营公司要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快调查摸底,在2011年5月前完成各牵头负责区域的共建共享规划,认真抓好牵头负责区域共建共享工作。

(三)明确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按照“新建必须共建、设施必然共享”的总体要求,拟新建基站、铁塔、杆路等设施的通信运营公司必须按照规划,告知其他通信运营公司,实施共建。其他通信运营公司未提出共建需求的今后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新建。已有的通信基站、铁塔、杆路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同区域、同地点新建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新建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各方都有需求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通信运营公司开放共享,现已有同一区域、同一路径多家杆路、基站的,应按统一规划,逐步实施设施整合和共享。

(四)抓好共建共享项目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由责任区的运营商牵头,与各运营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工作要求、结算方法及分工,广播电视杆线所属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推进设施共建、资源共享,并对其基站根据周边环境尽可能美化。对各通信运营公司间共建共享费用,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租用价格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按成本进行分摊。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工作

(五)进一步优化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挠和纠纷,做好解释、沟通和疏导工作,及时排解建设阻力和障碍。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征迁工作的政策指导及协调,确保施工无障碍。要在市政规划、基站选址、环保审批、征地拆迁、管道建设、电力引入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为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来信来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六)开展通信基础设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犯罪活动,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危害通信网络建设和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宣传、环保、科协等单位及各通信企业要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的宣传引导,以科学的解释消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

(七)带头开放公共建筑物。涉及通信基站建设的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做好表率,积极配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做法,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公共场所要带头开放办公大楼和公建配套设施,以支持通信基站建设(详见附件)。各责任部门要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配合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基站的建设和运行。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公共场所应带头为通信基站提供便利场所,支持通信基站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经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文广、环保、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具体事项,监督检查各通信运营公司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目标完成情况。

(九)实行分片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应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移动绍兴分公司为电信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等三家运营商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为加快推进进度,体现共建共享,市级三家通信运营公司分别负责责任区域规划设计、环评报批、征地拆迁、资金结算等共建共享工作,移动绍兴分公司负责绍兴市区、绍兴县;电信绍兴分公司负责上虞市、诸暨市;联通绍兴分公司负责嵊州市、新昌县。

附件:市区第一批开放支持通信基站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公建配套设施名单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市区第一批开放支持通信基站建设的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公建配套设施名单

编号名称地址责任单位

1原绍兴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绍兴市胜利西路163号‎市机关事务局

2绍兴市国资委大楼绍兴市胜利西路355号绍兴军分区

3绍兴市旅委大楼绍兴市胜利西路274号市旅委

4绍兴市中级法院大楼绍兴市和畅堂109号市中级法院

5绍兴市司法局大楼绍兴市胜利西路660号市司法局

6绍兴市国税局大楼绍兴市鲁迅西路55号市国税局

7人才大楼绍兴市胜利东路285号市人力社保局

8绍兴市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大楼绍兴市环山路1号

9运管处大楼绍兴市胜利西路1128号市交通运输局

10绍兴市港航管理局大楼皋埠银桥路

11绍兴市水利局大楼绍兴市马臻路441号市水利局

12绍兴市林业局大楼绍兴市新建北路248号市林业局

13中医院新大楼绍兴市人民中路641号市卫生局

14绍兴市第六医院大楼绍兴市延安路468号

15绍兴市建管局大楼绍兴市铁甲营‎市建管局

16绍兴市质监局大楼绍兴市袍江世纪街市质监局

17绍兴市气象局大楼绍兴市马臻路175号市气象局

18市委党校大楼绍兴市阳明路市委党校

19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绍兴市袍江新区管委会大楼绍兴市袍江新区世纪街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

21斗门镇政府大楼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

22绍兴市水务集团办公区域绍兴市环城南路376号市水务集团

23绍兴农业银行大楼绍兴市人民西路297号农行绍兴分行

24城西消防大队演习楼绍兴市环城西路506号消防绍兴市支队

25广电大楼绍兴市延安东路508号绍兴广电总台

26会稽山林场区域山上会稽山林场绍兴市文化旅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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