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4〕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包干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第五条中规定的“无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门诊部分实行包干”这一项,调整为:
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给予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动模范给予80%补助;
3.1956年至1964年度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60%补助;
4.市级劳动模范给予50%补助。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的医疗卡中设置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功能,在其发生门诊或住院时直接给予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所需经费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第五条的规定,由劳动模范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企业改制时,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1〕30号)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医疗补助费,按照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度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年4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年200元的标准,在扣除相应享受年限后,由本级总工会负责收回,统一上缴当地财政。
五、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此办法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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