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4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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