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舟政发(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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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立项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示查阅制度等,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未完成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要向法制部门进行说明;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凡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要建立受理、处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隔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今年重点清理涉农涉企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对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一)全面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市从1998年推行这项制度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步要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和合理设定行政执法岗位的基础上,着重规范各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案卷,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与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追偿制度等,形成环环相扣的评议考核体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二)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创新服务载体,实现小政府大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市级职能部门权限冲突协调专门机构,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要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和公布工作,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四)不断创新行政执法工作载体。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文明执法,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广“说理式行政执法”模式,探索实践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公开案审”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市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
(五)切实加强行政层级监督。要以重点领域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日常监督的力度。同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发现执法漏洞或问题,及时指导、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通过简易程序加以解决;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当面核实等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可以协调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要引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完善人才引进与储备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引进各类急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各级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大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及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轮训工作力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以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逐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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