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函(201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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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降耗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措施,确保全面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7%以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阶段性目标和2010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能耗预警调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切实把握国民经济发展与能耗总量增长的关系,合理确定各县(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同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在制定和实施能耗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工作深入开展。
(四)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以控制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成立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节能降耗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分工。
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根据我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启动舟山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阶段性预警调控措施建议。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落实工作。会同市统计局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区)和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分析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供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单位名单,提出节能预警调控响应建议。
舟山电力局:负责节能预警调控措施执行,用能单位响应执行监督。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主动配合节能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落实工作。
五、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将全市节能降耗形势分为Ⅰ级(黄色)、Ⅱ级(橙色)、III级(红色)进行预警:
Ⅰ级(黄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3.2%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3.7%。
Ⅱ级(橙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3%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3.5%。
Ⅲ级(红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2.5%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3.0%。
六、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
(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
(四)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五)统计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
(六)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企业。
七、预警调控响应
(一)Ⅰ级响应。
1.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单位,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落后产能。
2.对我市列入省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高耗能行业企业名单的3家企业,严格实施控制用电措施。
(二)Ⅱ级响应。
在Ⅰ级响应基础上,继续采取下列措施。
1.对全市非矿产开采、砖瓦等部分高能耗行业企业安排停产检修。
2.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以及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实行有计划轮流停电检修。
3.对增加值能耗高于GDP能耗的行业中的用能企业安排限电停产。
(三)Ⅲ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继续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节能降耗形势需要,有必要时对其它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限电。
2.要求航运公司进行合理运力调配,合理安排航线,对其油耗进行总量控制。
八、预警调控措施
(一)加强预警与分析。市经贸委、市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积极做好节能降耗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县(区)和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上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启动相关预案措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发改、经贸、建设、交通、港航、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建设、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在信贷投放、电力供应、项目审批等方面进行控制。
(三)预警调控执行。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及统计数据,及时提出预警调控响应措施、执行单位名单及响应执行时间表,并上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由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确定启动预警响应调控等级和措施。各响应执行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根据要求,对响应执行单位送达预警调控响应执行通知书。响应执行单位做好响应执行准备工作,按通知书要求自觉执行响应措施。
(四)预警调控监督。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警调控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各响应执行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和当地电力部门负责监督响应执行情况,对拒不响应执行的用能单位,当地电力部门必须对其采取强制限电措施,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定期向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市政府将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年底对县(区)、市属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都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全面实现。
(六)强化县级预警调控。各县(区)切实加大预警调控力度,围绕确保完成各自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于7月20日前制定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并上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附则
(一)本节能预警调控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限电停产具体时间根据节能指标实际情况确定。
(三)本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由舟山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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