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2010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联合召开的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环保厅等十部门统一部署,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融入大桥时代”主题,以环境执法为抓手,以专项行动为载体,切实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重金属污染问题,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力度,深化重金属企业环境问题整治。

1.深入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状况。在历年重金属行业整治特别是2009年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排污申报成果,深入排查生产原料、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调查有色金属、铅酸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工、电镀、危废处置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等,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进一步摸清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严厉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件。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关停;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坚决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同时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5.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认真分析筛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重金属污染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监管,积极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1.着力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减排重点单位运行监管。结合减排重点工作,突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整治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滞后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

2.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检查。重点加强火电、热电等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追缴排污费,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

3.积极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继续深入开展我市船舶修造业、甲壳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1.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整治重点是查处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环保台帐不齐全不规范、固废堆场设置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对甲壳素生产、原料运输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专项后督察,重点整治超标排放和敞开式运输对沿途污染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9月~10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生态办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0年11月1日前报送市生态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贸、公安、监察、司法、城建、环保、安监、水务、工商等1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级生态办(整治办)具体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有序推进,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环保部门要牵好头,突出对重大污染问题和减排督查问责的刚性和严肃性,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要及时预警、督查和督办;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与问责;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查处甲壳素敞开式运输车辆对城市道路污染的问题;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地区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打击取缔各类环境污染严重的无证无照生产点;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和执法稽查。

市生态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地的检查指导。各地也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在检查形式上,可以采取小分队与大部队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多级联动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等方式;在检查重点上,要加强对存在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

(三)加强督办和案件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声势。要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评判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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