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0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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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委〔2009〕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工委〔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创建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分批创建、县级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
(三)创建目标。从2009年至2012年,争取全市75%以上的县(区)达到《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为我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奠定基础。
二、创建内容
不断改善和提升残疾人生活、发展、社会环境、事业保障等水平。
(一)残疾人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残疾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75%;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当地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75%。
(二)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市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残疾人工作经费,逐步加大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三)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完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建设网络。加强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基层工作队伍。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配备到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级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县级人口30万以下的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30万以上的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充分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辅具供应、文体活动、专门协会与信访维权等功能。
(五)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按照一类地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标准,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开展“光明行动”,打造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健全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开展聋儿、智障儿童、肢残者康复训练和精神病患者防治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与服务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卫生服务体系,80%以上社区和乡镇开展康复服务,80%以上社区配备康复协调员。
(六)打造残疾人教育保障平台。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学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保障残疾考生能够进入普通大专院校学习。建立健全残疾青少年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实施助学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实行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残疾人按照比例就业,实施残疾人保障金地税统一征收和全额缴入国库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与农村生产实用技术免费培训,推广残疾人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比赛。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配套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扶持残疾人种养业和扶贫基地建设。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完善残疾人救助机制,对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或补助金;实施特困残疾人补助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发展援助和意外救助必要的资金支持。完成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实施残疾人安居工作,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农村残疾人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九)维护残疾人法制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活动。推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工作。出台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的乡镇(街道)达到100%。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残疾人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力争使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大桥时代”各项建设同步化,确保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满意率在90%以上。
(十)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上报信息系统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普及95%以上社区和乡镇,覆盖所有持证残疾人。拥有电话和彩电的残疾人家庭达到85%以上。
(十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氛围。把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和谐舟山”创建工作,结合“文明城市”评选标准,共同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开展残疾人事业新闻评选活动,建立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与评比机制。舟山电视台每周至少开播一次电视双语新闻节目,舟山人民广播电台每周至少开播一次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舟山日报》、《舟山晚报》等每月至少刊登2次有关残疾人的报道。设立户外残疾人公益广告城区3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15平方米以上。
(十二)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整合公共文化资源,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市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加强文艺人才培养,做好演员选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每年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或活动,将残疾人特殊艺术表演列入当地重大节庆表演项目。将残疾人体育工作列入当地政府体育工作计划。公共体育场馆为残疾人提供免费专场服务每周不少于一小时。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疾人综合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或体育展示活动,做好运动员选拔、训练和输送工作。
三、创建步骤
创建活动分为准备部署、申报动员、全面实施、自评验收四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
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考察和调研,进行前期评估,制定实施意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分工,分解创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申报动员阶段(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
根据创建工作的申报时间和创建周期,结合我市实际,由县(区)残工委对照《创建标准》和工作要求,分批提出创建申请报告,制定创建方案,按照申报、审核、陈述、考察和签约的程序,启动创建工作。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
以创建“爱心乡镇”和“爱心社区”为依托,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市残工委根据创建工作进度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研究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四)自评验收阶段(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
创建期满,各县(区)要做好自评工作,完善各类资料和台帐。市残工委对县(区)创建工作进行初评后,向省残工委申请验收。
四、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工委,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和分工,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紧密配合,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为创建工作主要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二)落实创建经费。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将创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提高,确保创建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创建标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照《创建标准》,予以认真执行和落实。
(四)强化舆论宣传。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如实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及存在问题。适时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成功经验和做法。
(五)建立督查机制。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和检查跟踪督办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对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政务督查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政府对创建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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