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卫办〔2013〕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药监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全市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行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友平电话:67575385

附件: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9日

附件

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全市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6)和(2013-118)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及耗材等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进口医疗设备或大型甲乙类设备,实行财政、药监、卫生三部门会审制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除药品、耗材和小型器械采购进入市药交所交易外,医疗设备采购进入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今后市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三条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需按年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事项发生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药品及耗材因采购频繁,其采购计划每半年由卫生部门按实际采购数量、金额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1、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含20万)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单位分散采购。

2、采购项目单次采购20-500万(含500万)的项目由各级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其中:市级的询价采购项目由市采购中心实施电子询价。

3、单次采购500万以上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4、单次采购进口医疗设备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具有进口机电设备招标资质的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应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首先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特别要优先支持我市地产高新医疗设备等产品。确需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买进口产品: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国内产品技术性能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

3、国内产品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

第五条进口医疗设备或大型乙类设备实行按月会审制度。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需求,按月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同级卫生部门汇总需求后会同药监、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无异议的由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下达采购计划。其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卫生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2、同级卫生部门在每月20日前组织专家论证。在组织专家论证前一个工作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6名熟悉产品的技术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组成专家组,客观、真实地对采购单位需求和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论证结束后,应按采购项目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再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3、通过论证的采购项目,由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等资料送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在每月底前审批并下达采购计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将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根据各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审核进口医疗设备和大型甲乙类设备需求是否属实,组织专家论证;各级药监部门负责从医疗设备产业、市场情况角度,审核单位申请的进口医疗设备在国内市场是否有同类替代产品。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采购集采和代理采购机构要依法严格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公正性。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采购工作公正、透明、高效运行,并联合督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八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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