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 文号:渝民发〔2013〕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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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关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3〕55号)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资助参保范围及流程的确定
2014年资助参保对象范围以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为准。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系统,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资助参保。系统以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医疗救助系统有效救助对象数据同步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系统认定对象身份,向救助对象收取个人应交纳的参保费用,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资助参保相关汇总表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完成审核认定后,将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资助参保费用直接划拨到当地城乡居民医疗合作保险财政专户。
二、相关费用的结算
异地就医结算是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已结账的医疗机构月结算数据为基础,以结账时间为准,统计生成《城乡医疗救助异地费用结算汇总明细表》及《就诊对象明细表》,该数据为各区县(自治县)实际为异地区县(自治县)垫付的救助金额和就诊人员明细表。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于9月1日前将1—7月定点医疗机构已提交但未结算的月结算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系统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一次清算,生成1—7月《城乡医疗救助异地费用结算汇总明细表》及《就诊对象明细表》,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清算结果于9月25日前将尚未支付的异地就医医疗救助费用划拨至异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账户。
对8月1日后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关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3〕55号)工作要求,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确保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象信息准确,确保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救助。要做好医疗救助费用审核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按时报送月结算报表,对违规套用医疗救助费用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划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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