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卫〔2013〕68号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市卫生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的新建、迁建、改扩建、装修改造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批、项目审批(审定)、投资计划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申请中央及市级投资,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章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是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应当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实施应当提高约束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编制总体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总体规划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纪要和总体规划公示情况报告等;
(三)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规划主要技术指标,规划完成后形成的布局、流线和功能分区及相关图纸、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单项工程实施计划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对单位总体规划的意见或院区规划条件、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等,医疗机构还需提供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市卫生局研究确定的床位规模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总体规划时,须报市卫生局审批。未列入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项目库,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
纳入备选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资产转固、房屋产权权属办理等。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报市卫生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开展工艺设计,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对于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市卫生局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纪要和拟建项目公示情况报告等;
(三)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规模、拟建地点和用地面积、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和节能节水分析、效益分析等,新征地建设的项目还需包括总体规划相关内容;
(四)床位规模和教学规模等的批复文件以及总体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拟新征地项目还需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七)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资金筹措证明;
(九)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还需提供单位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纪要和拟建项目公示情况报告,床位规模、教学规模等的批复文件等。
其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概况;
(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求分析和建设规模;
(四)建设选址和用地;
(五)建设方案和内容;
(六)环境影响分析;
(七)节能分析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八)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措施;
(九)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
(十)工程周期和实施计划;
(十一)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评价;
(十二)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十六)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工程报建等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估算投资,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准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申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和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检、质安等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请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相关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并安排人员轮流参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市卫生局组织的基本建设管理培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投标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或设备供应商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作。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卫生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计划完成等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实行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市卫生局每年3月前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单位。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和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和超出概算等情况,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按实际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不得随意扣减或拖延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财力和建设需要,按照优先确保续建项目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卫生局。投资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下年度计划投资等。
第四十条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投资计划、预算执行、单位筹资能力和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计划执行好的单位将优先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单位相应减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六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科学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卫生局审批或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审批。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具备竣工交付条件的,可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竣工后,编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六条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照相关审计规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和基本建设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业务。
第七章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地勘、设计、施工和监理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持有和保留档案原件。档案原件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账簿、报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筑工程档案。建设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到当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房屋产权权属统一登记在市卫生局名下。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后评估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基本建设的监管力度,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将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单位领导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也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责任明确、赏罚分明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制约作用。要将廉政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并对各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投资数额大或重大特殊的建设项目,市卫生局将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建设手续齐全、一次通过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建筑奖项的项目,市卫生局将予以通报表扬并连续3年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且3年内暂停其所有建设项目立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以及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等的审批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并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况在1-3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同时暂停对该单位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卫〔2006〕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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