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的补充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的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2日)

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第八条不够准确,内容如下: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可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圣普方应支付双倍的生活费。”

第一条将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第八条改为: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年度休假。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可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圣普方应支付双倍的生活费。”

第二条本补充协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补充协议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在圣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伯洲济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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