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向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坦桑尼亚文号:
颁布日期:1980-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关于中国向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7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卫生社会福利部部长

萨比特·孔博·洁恰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同意派一支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并开展巡回医疗。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

(五)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换文规定,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每月为1,400坦先令。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如遇桑给巴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如蒙复函确认上述各点,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

领事

曾璧赵

(签字)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于桑给巴尔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

领事曾璧赵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接受前述内容,并确认您的来函和本函将作为桑给巴尔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就此事项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桑给巴尔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

萨比特·孔博·洁恰

(签字)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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