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医济部代表团关于结束桂林南溪山医院的会谈纪要

颁布单位:中国卫生部 越南医济部文号:
颁布日期:1975-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医济部代表团关于结束桂林南溪山医院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14日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越南成套设备和技术援助的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政府为满足越南人民抗美救国战争的急需,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建一所六百床位的桂林南溪山医院,在抗美救国战争期间,收治越南伤病员。鉴于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已经取得完全的胜利,桂林南溪山医院已完成其既定任务,一九七五年九月,越南政府提出结束该院工作,中国政府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团,同越南民主共和国医济部代表团,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八日至十四日,在中国桂林市,就结束上述医院的具体事宜,经过友好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两国协议的执行情况

根据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医济部代表关于桂林南溪山医院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规定,自一九六九年三月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桂林南溪山医院共收治越南伤病员五千四百三十二名。经过积极认真的治疗,五千三百七十八名伤病员治愈或好转后返回越南;三十五名因医院结束转回越南继续治疗;十九名危重病人,经尽力抢救无效死亡,暂安葬在桂林。

桂林南溪山医院由中方配备医务、行政和总务人员,并负责管理,越方派二十余人的工作组协助中方工作。中越双方共同努力,圆满地执行了两国上述有关协议,为增进中越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友谊和战斗团结做出了贡献。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越南方面向以敬爱的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表示衷心的和深切的感谢。

二、关于医院财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越两国政府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换文的规定,医院的地产、房产的所有权归中国;医院内部设备(另附清单)归越方所有,由越方自行处理。中方协助越方拆卸、包装和发运运往越南的设备。

三、关于医院费用最终结算问题

根据上述换文和会谈纪要,桂林南溪山医院的房屋建设、修缮费用,中方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由中方承担。医院的设备费,病人医疗费、旅差费以及越方人员的生活行政等经常费用共计人民币七百二十四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元,由越方承担,在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中越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越南经济技术援助的协定》规定的款项中支付。医院结束后,运回越南的设备的包装和运杂费等,由越方承担,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款项中,另行结算。

四、其它问题

中越双方同意,自本会谈纪要签字之日起,该医院不再收治越南病人。现在住院的病人,于一九七五年底以前全部返回越南。在医院结束事宜全部完成后,医院的中方管理机构和越方工作组即行撤销。

本会谈纪要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在中国桂林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

卫生部代表团医济部代表团

团长团长

张之强阮文信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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