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马里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马里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马里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马方)根据中马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六六年执行计划,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问题,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方应马方要求,同意派遣由十六至十九人(包括医务人员、译员、司机和炊事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马里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马里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马里大使馆同马方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是定点和流动相结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马里工作期限定为两年,期满后是否延长或轮换,由马方或中方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马里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马方负责提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往返旅费和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及生活零用费,均由中方负担;医疗队人员的住宿、在马里国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马方负担。医疗队人员在马里的其他待遇与其他的中国援马专家相同。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中国运往马里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医疗队用的其他物品,马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应尊重马里共和国的法律和马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里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刘和林多洛·索米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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