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 颁布单位: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表代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赞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朱耐德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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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
|萨|木|塔|兹|吐|奥|荷|伊|阿|卡|赛|拉|亚|总
科别||特||共|拉|洛|台||比|||哈||
|那|那|兹|和|巴|非|达|卜|洋|登|泳|杰|丁|数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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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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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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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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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外|2|1|2|2|2|2|2|1|2|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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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1|1|1|1|1|3|1|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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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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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1|1||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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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1|||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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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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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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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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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2|1|2|2|2|1|3|1|2|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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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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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外||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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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外|||1|1||1|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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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外|||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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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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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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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1||3|2||5|18|1|1|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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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7|5|18|10|7|13|29|8|14|6|13|7|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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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2||1|1|1|1|1|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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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2||1|1||1|1|1|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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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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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级分级范围工资标准(美元)现有人数
1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120054
2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100057
3护士、化验70034
4翻译50012
5厨师600YR12
6司机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木特那1塔兹革命医院8塔兹共和国医院4吐拉巴2伊卜3奥洛非3荷台达6亚丁4拉哈杰3阿比洋8卡登2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木特那4塔兹革命医院7塔兹共和国医院4吐拉巴5伊卜4奥洛非5荷台达5亚丁3拉哈杰4阿比洋5卡登3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塔兹革命医院3塔兹共和国医院2伊卜1奥洛非5荷台达18亚丁1阿比洋1卡登1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塔兹革命医院1塔兹共和国医院1吐拉巴1伊卜1奥洛非1荷台达1亚丁1拉哈杰1阿比洋1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塔兹革命医院1塔兹共和国医院1伊卜1奥洛非1荷台达1亚丁1拉哈杰1阿比洋1卡登1赛泳1
司机:
萨那1塔兹革命医院1荷台达1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名数量
中国大米100
绿豆、黄豆5
中国粉丝10
中国豆油10
中国酱油、醋20
各种罐头如鸭肉10
各种调料2
合计每人每年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表代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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