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8月18日生效日期199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应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的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九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含翻译、司机、厨师)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见附件一)。

一、三份学历证书;

二、三份个人简历;

三、三份健康证书;

四、三张二寸照片。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和也门驻华使馆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中方派遣的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卫生医务人员的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医工作)。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布在以下各省:

萨那、塔兹、伊卜、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详见附件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为有利于工作,经双方协商,中方医护人员的工作地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也门工作期间所需要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门医生。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同时,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也门现行法律、法令、风俗习惯和传统。

第六条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水电、煤气等),并为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及必要的燃料。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正、副队长因公赴各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方和也方规定的正式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三十天的有薪休假。

第八条

1.中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必需的生活物品并负责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也方负责办理免除这些生活物品的一切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工资直接税款。

第九条

1.双方同意将南部省的协议按原条款延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拖欠医疗队员的工资应按上述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两个协议执行。

第十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也方根据附件二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3.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4.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汇至中国医疗队在萨那开设的银行帐户,其中,工资的50%的美元也方允许汇回北京。

5.双方商定裁减的医疗队员按二个原协议条款执行。中方确定人数后提供附件三,并注明上述队员的工作地点和离开也门的日期。也方按前两个协议规定负责办理这批人员的事宜。附件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此办理。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也方希望续签协议,应在本协议中止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附件一、二、三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八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程绍义阿卜杜拉·萨利赫·赛义迪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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