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第七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由医疗工作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队长担任所在医院的医务副院长,其权力范围应由双方适时商定。

中、埃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须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按照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埃方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中方将提交每个医疗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和保管。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埃方将免除上述医疗物资的海关税和其他一切税务,并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提取手续和从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并负责有关费用。

第六条埃方将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直接税以及他们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务。如若中国专家在上述期限内未进口车辆,埃方应为该队提供当地交通。

埃方还将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所需的粮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和其他税务。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交通费(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折旧费)和往返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上述费用表将由中方适时提交。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及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埃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居留身份证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公共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一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尊重埃塞俄比亚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负担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代表代表

金森伊兹雷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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