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0-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6日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迪丹古、坎迪。上述工作地点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负责保管。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以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车辆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车辆的司机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责。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由中国运往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贝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贝方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期满前六个月,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国驻贝宁特命全权大使外交和合作部副秘书长

祝有容高拉乌雷·阿·伊吉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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