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7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7日)

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考虑到中方向贝宁派遣医疗队以加强上述关系,参照双方于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贝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厨师)赴贝宁工作,见附表。贝方将根据需要,可提出补充人员。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如下:

纳迪丹古城区卫生中心

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

坎迪城区卫生中心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交流医疗技术经验。

第三条在中国医疗队所在的洛科萨省医疗中心,医院院长由贝方人员担任,中国医疗队队长作为医疗咨询委员会(医院的技术机构)的成员,可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职责。洛科萨医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根据贝方卫生法规、法令共同商量拟定,报贝卫生部批准实施。

第四条中方承担:

1中国医疗队从中国赴贝宁的国际旅费;

2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3购置交通车辆。

贝方承担:

1中国医疗队员回中国的回程旅费;

2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含水、电、必要的家具、卧具等);

3为各医疗队配备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人员的费用以及汽车油料费。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工作范围内所需要的药品和器械由贝方提供。若贝方要求中方提供药械,中方可每年无偿提供50万元人民币(包括运保费及相关的杂项费用)的药械,并由医疗队保管使用。为使医疗队向洛科萨、纳迪丹古和坎迪医院正常提供药品,可以合适价格向病人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商定后报卫生部批准后实施。中方提供的药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科托努港,由科托努运至工作地点所发生的费用由贝方承担。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成员在贝宁工作期间,免缴直接税和其他税金。中国发运至贝宁的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免除一切税金。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贝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根据中贝双方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坎迪点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最终结束任期。

第十一条中国医疗队各点在贝宁的工作期限如下:

-洛科萨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纳迪丹古点: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条除非缔约一方在到期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欲解除合约,洛科萨和纳迪丹古点医疗队在贝宁的期限将自动延续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在科托努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段春来雷蒙·德·维韦纳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办公厅主任

附表:人员科别

洛科萨医院:

内科兼心脏科1人

五官科1人

外科1人

眼科1人

口腔科1人

儿科1人

麻醉科1人

化验科1人

X光科1人

药剂师1人

创伤外科1人

妇产科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计14人

纳迪丹古医院:

内科1人

外科1人

妇产科1人

儿科1人

五官科1人

骨科1人

麻醉科1人

药剂师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计10人

坎迪医院:

内科1人

外科1人

妇产科1人

儿科1人

眼科1人

麻醉科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计8人

总计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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