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9月9日)

(一)中方去文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部

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继续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针灸、眼科、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翻译、厨师各一人)赴布隆迪工作,工作年限为两年。

二、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分为三等:

队长、正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80000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每人每月75000布法郎;

其他队员:每人每月70000布法郎。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布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江康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于布琼布拉

(二)布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使馆江康大使阁下:

我荣幸收到阁下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关于继续两国医疗合作的函,现确认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注)

我代表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确认,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中、布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合作

部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安托万·恩塔莫布瓦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于布琼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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