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22日生效日期198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拉马卡腊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电话费及运输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部长

靳民生阿亚尼奥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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