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8-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6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七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它原料、电动机、煤、柴油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未精炼椰油、鲜香蕉和其它水果、铜精砂、铜产品、糖、烟叶以及其它商品。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八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八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方面进口以下商品:
磷肥及复合肥四十万公吨
椰油二万五千至六万公吨
鲜香蕉二万五千至三万公吨
铜精砂六万至八万公吨
电解铜六千至一万公吨
铬矿砂二万至三万公吨
胶合板六十万张
腰果一千五百至二千公吨
精制甘油二千公吨
盘条六百至一千公吨
涤纶纤维一千至二千公吨
聚脂切片三千至四千公吨
咖啡及咖啡豆二千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建材、木材、其它水果(包括鲜芒果)、化工品、原糖、马尼拉麻、烟叶、纸及纸制品和医药制剂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八八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六十五万至九十万公吨,以及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电气产品、煤、纺织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农业及医药化工品、食品、大米、棉花和豆粕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它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它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五、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商务处的官员和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将在议定书年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六、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八年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四亿至四亿五千万美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科拉松·阿基诺总统访问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郑拓彬小何塞·康塞普西翁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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