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7日生效日期199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住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卫生部部长

孔明辉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内科保健医1名

矫形外科1名

骨科1名

药剂师1名

针灸科1名

化验员1名

麻醉师1名

手术护士1名

翻译1名

厨师1名

拉贝医院:

普外科1名

针灸科1名

皮肤科1名

法拉纳医院:

普外科1名

针灸科1名

眼科1名

总计:16人

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4月30日由我驻几内亚大使孔明辉和几内亚卫生部部长康左拉·塔马分别代表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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