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8月31日生效日期1996年8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中方负责以上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其他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与维修的条件将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加方免费向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负责向医疗队提供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其修理,油料、司机。

第六条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30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13.5万非洲法郎

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第八条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二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殷大奎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默

附表: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2人

外科医生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科医生1人

五官医生1人

针灸医生1人

检验科医生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麻醉医生1人

手术室护士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共13人

弗郎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1人

外科医生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

五官科医生1人

针灸医生2人

口腔科医生1人

麻醉师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手术室护士1人

厨师1人

维修仪器、设备、水电技术师1人

共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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