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8月11日生效日期198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一组在姆巴尔马尤医院,一组在吉德医院。

每组包括下列人员:

外科医生二名(其中一名骨科、一名普外医生);

放射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小儿科医生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医生一名;

针灸医生一名;

耳鼻喉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或二名(姆巴尔马尤医院二名、吉德医院一名);

化验员一名(只派在姆巴尔马尤医院);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

喀方派出化验员、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医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在他们的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

第三条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其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需提供的设备与药品等,必需由中国医疗队向喀麦隆有关当局提出建议。

需提供的材料若从中国进口时,中方必须事先向喀方提交相应的价格清单。

第四条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最后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在喀麦隆从事工作期间的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员免缴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缴个人物品进口税。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休假期间照发生活费。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一年中的规定假期,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

中国医疗队员如果愿意回中国休假,旅费由中方负担。

连续工作两年没有休假属于例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医疗队员将最后回国,回程旅费由喀方负担。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八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条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施乃良维克托·阿诺玛·恩格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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