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5-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5月7日生效日期1975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将派遣由二十人左右(包括翻译等)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喀麦隆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同喀麦隆卫生和公共救助部共同商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医疗器械和药品,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器械,由喀麦隆政府提供。

第四条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结束后,中国政府将把为中国医疗队在喀工作期间无偿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剩余药品,全部移交给喀麦隆政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喀麦隆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在喀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和交通工具、交通费用、办公费由喀麦隆政府负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喀麦隆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应尊重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喀麦隆人民的风俗习惯。喀麦隆政府为医疗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的为中国医疗队在喀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将免税进入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并由喀麦隆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必要的手续和将其运往医疗队工作的地点。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集体和个人使用的物品,喀麦隆政府免收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期满前六个月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七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卫生和公共救助部长

喀麦隆大使

魏宝善保罗·福卡姆·卡姆加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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