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8日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科威特国进行工作。其人数和专业,在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的六个月后双方重新商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科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业时由科威特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是科威特的胸科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科方提供。科方没有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科方支付,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威特港,科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科威特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的伙食、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用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二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科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方的法律和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科威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

代表代表

卫生部次官

王永安纳吉布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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