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提供医疗援助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提供医疗援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86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利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方同意派一个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一名翻译、一名司机和一名厨师)赴利比里亚工作。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他们在利比里亚的工作地点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如延长工作期限,需在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并经双方换文予以确认。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利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在利比里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敷料由利方提供,根据利方要求,中方将以赠送方式提供一部分药品和器械,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中方赠送的药品、器械(包括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国运至利比里亚,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利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医疗队所在地,所需费用由利方负担。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利比里亚所需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在利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员回程国际旅费由利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分三级,每人每月标准如下:

一级: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700美元

二级:医师、翻译500美元

三级:司机、厨师300美元

利方将在其所有政府卫生机构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免费医疗,如果任何队员从当地私人医疗机构或外国得到特殊医疗或照顾,与此有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二个冰箱、一个冰柜、二个电炉、空调、水、电、房屋维修)由利方免费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利的交通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利比里亚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和中国医疗队所在的地区当局和医院,为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利方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利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解释或执行本议定书的条款中发生异议或争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项钟圃马塔·桑多罗·拜雷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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