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86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4日生效日期1986年5月12日)

(一)我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约十人组成的第三批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奔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国医疗队继续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点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安峰石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66/86号关于向卢旺达派遣第三批医疗队的协议草案,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一至七点建议。您的来函和此复函即成为卢、中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从即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

(签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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