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3日生效日期1994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现在瓦图曼德里及安布翁贝工作的二名译员延期半年回国。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齐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图曼德里医院。待马方将贝扎哈医院各方面条件改善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安布翁贝医院中方人员可移至新点工作。

第四条

1.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品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2.中方定期向马方传授针灸及麻醉知识。

3.中方负责:

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中方赠予的药品、中成药及器械到达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中方所赠予的物品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3.马方还负责:

A中国医疗队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B住宿费(包括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C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及其他事宜);

D办公费;

E医疗费;

F中国医疗队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以及途中航空公司不负责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G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30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260,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240,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210,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成才达马西·塞特·安德里亚姆巴奥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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