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4月6日生效日期1984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要求,同意派遣由三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马达加斯加工作。

第二条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奇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都曼德里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医疗用品和药品由马方供应。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五条中方赠予马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塔马塔夫港。马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及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马达加斯加期间的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等)、国内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由马方负担。

生活费等级:一级:医生二级:译员三级:司机

每级金额标准按中、马两国政府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生活和工作条件换文”规定计算。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假期。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戴平塞拉芬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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